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到,积极配合修订证券法。根据安排,证券法修订案将于4月24日进行“二读”。
业界对于证券法的修订相当关注,而关注点又不尽相同,如上市公司分红、投资者保护、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依法合规买卖股票等。
“从公开报道来看,证券法修订会增加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方面的内容,这非常有必要。”一位不愿表明身份的券商人士表示,这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同时,还有利于遏制一些概念炒作等不良风气。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监管层对此也是十分重视,长期以来,证监会一直都在积极推进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基于长远发展并经股东大会决策后暂不分红,但不应该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从国际经验看,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往往是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稳定的信号;反过来讲,公司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也可能是财务数据造假、内部人控制的信号。
投资者保护同样备受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表示,证券法将修改四方面内容,其中一项就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法律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渠道等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为了能够有效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把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向资本市场,培育造假者的市场天敌,允许与鼓励违法违规企业发挥打假作用;激活公益诉讼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组建投资者协会,并由其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为捍卫公众投资者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证券法要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当前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参与市场炒股,但现在是不是要取消,存在一定的争论,这应该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独立经济学家徐阳告诉证券日报,这直接体现了监管层的水平和能力,以及是否跟国际监管要求接轨。
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同样认为应该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和买卖股票。他建议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据了解,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并规定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准则也都做出了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徐阳还关注一点,就是如何有效引导境外资金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使其更好地服务中国市场。
“如何从机制设立上防止短期投机资本对我国证券市场安全产生冲击,像现在国家推行的深港通、沪港通等都会成为国外资本进入国内市场的渠道,要使这些好的机制服务中国经济,同时避免其带来负面影响。”徐阳说。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在修订
近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提到今年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任务时指出,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从严从重打击资本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在修订中,修订过程中,证监会将对接国际标准,同时融入中国元素,也包括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以期通过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推动各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架构、任务、规则。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去年9月份曾表示,我国2002年借鉴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与有关国家实践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全球公司治理新的原则与标准相比,已明显滞后。
刘士余强调,要抓紧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努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准,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服务于中国和全球经济发展。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既要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又要对接国际新的原则与标准,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身努力来解决“形似而神非”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了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工作,并且正在持续推进。
一位大型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已不相适应,应加快修订。同时,他建议,新修订的准则中可以考虑把跨国公司的治理问题体现在内,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不仅仅是本国的公司,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对这些跨国公司的治理也是未来现实存在的问题。
完善退市等多项基础制度是今年重点
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具体改革任务和要求,其中包括完善股票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退市等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对于完善退市制度,去年12月27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指出,“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增强市场活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姜洋再次强调“证监会正在修改完善退市标准,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真正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该退市就退市”。
今年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任务也涵盖新三板,继首次列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并与创业板并列提出之后,上述《意见》也提出“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
东北证券新三板中心总监付立春表示,新三板与创业板再次并列提出,表明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提高。而“积极发展”的提法表明新三板“二次创业”的方向是有所作为、完善制度、突破创新。
付立春认为,结合《意见》提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阶段新三板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供给失衡问题,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在今年2月份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副主席赵争平表示,新三板改革是今年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市场分层,通过分层管理,把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和监管等多方面的改革贯穿起来,为众多的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把市场的积极效应进一步释放出来,重点支持那些创新能力强、诚实守信、运作规范、前景广阔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一致,《意见》也提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付立春认为,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更需要的是最基础的规范安排。
今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从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投资者准入、运营机构等8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做了专门的制度安排。根据通知要求,证监会下一步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二是加强对省级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三是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另外,证监会也会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
多年来,大股东减持乱象一直困扰着沪深股市。大股东大幅减持的硬伤,反映的其实是沪深股市的“内伤”。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再注重企业经营,而指望通过不规范的减持,实现一夜暴富。这与当前亟待引导上市公司“脱虚向实”、振兴实业经济的宏观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而对不同阶段不同市场条件下,以这样那样不同形式的出现大股东减持套现,单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策“打补丁”和监管检查,总难免按下葫芦起了瓢。在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条件下,单靠行政权力的监管,不仅难以应对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违规减持,更难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水平得到切实有效的改善。规范大股东减持,打击恶意减持套现行为,要想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归根结底还得靠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
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即可申请上市。
只要这一规定没有改变,也就意味着只是赋予了非流通股到期流通套现的权利,并未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的现实问题。而正由于至今也没有一整套适合国情和市场特点的相应法律制度,因而始终无法行之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一直以来就以极不对称的大比例存在的原非流通股,也即现在的限售股、也即“一股独大”现象。一旦原来处于限售的非流通股解禁进入流通领域,也就意味着其有可能在一瞬之间就由原来极低的持股成本摇身一变而身价百倍。这就是上市之所以为一夜暴富提供了最好机遇的制度性根源之所在。《证券法》的这一明显落后于市场现实的规定不改,无论再怎么限制怎么约束大股东减持,也都不可能真正起到理想而有效的规范作用。
对大股东持股相应的限售安排,现行《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也都有所提及,去年初出台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更进一步对减持作了明确规定。不过,同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应规则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差距主要并不在于有没有规定限售期或限售期限该有多长,也不在于是不是执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而在对所减持交易在数量上有没有一定的理性节制。
美国法规限定,限售期满以后每3个月可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在柜台交易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股票,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如果3个月内交易量大于5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并上交给SEC。有了理性而有节制的减持行为,市场承受的压力就较小。
相形之下,沪深股市现行的减持规定虽也已从原来大而化之的对解禁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和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细化规定为每任意3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但善于钻政策空子的大股东依然为减持寻找各种可乘之机。
根据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尚未对相关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而美国则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得处以10万美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最多五年的监禁。
据报,《证券法》修订草案拟增加对大股东减持条款的表述,包括对大股东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减持的,对其持股比例、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等方面,之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或将被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