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挂牌ABS还是私募ABS?
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来自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看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的相关要求,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主。
所以本文要探讨的非挂牌ABS,是局限于底层资产为信贷类资产、发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几乎没有关系。尽管现实中,很多非挂牌ABS的SPV也出现了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但本文的交易结构假设,仍然是以财产权信托为标准SPV为前提。
私募ABS的叫法并不科学,严格意义上来讲,银行间的CLO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而交易所的企业ABS一定是私募(证监会不允许企业ABS公开发行,认购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这种措辞的流行,只是因为过去2年半以来,大量同业习惯于这样的叫法。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上海法询金融董事长孙海波认为,称之为非挂牌(银行间交易所之外的ABS)ABS要相对更准确一些。因此不论是否在中证报价系统还是在地方交易场所挂牌,都属于本文列举的非挂牌ABS范围。当然中证报价系统的ABS争议更大,本文暂时不讨论。
非挂牌的ABS显然属于非标,因为从2013年银监会8号文对非标的定义看,这点几乎没有疑问。但是否属于非标,和资本计提时候是否适用20%风险权重,以及是否穿透进行集中统一授信,这一系列是没有相关性的。
接下来,会重点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讨未来非挂牌ABS即将面临的监管风暴:资本计提、集中统一授信、产业政策(行业分类)。
二、为何非挂牌ABS如此受欢迎?
打开中债登的信息披露网页,查询银行间ABS发行记录,除消费贷款、汽车金融、房屋按揭贷款、金融租赁等小额分散的品种偶尔有几单ABS之外,整个银行间看不到CLO一单业务,不论是股份制银行还是城商行还是农商行,资产流转的思路全部在非挂牌ABS。大致分析原有:
1、银行间市场ABS的流程
从2014年底开始虽然已经改为银监会备案制和央行的注册制,但相对而言,其程序仍然繁琐,银监会和央行仍然有部分实质性审核意味。从效率和速度上仍然大幅度慢于非挂牌的ABS。
2、资产质量、程序和行业准入,仍存在瑕疵或规避产业政策
相对于银行间市场ABS而言,非挂牌的ABS底层资产质量和审查流程更宽松。非挂牌ABS的资产在相关授信文件方面,可以包容项目贷款的很多细节瑕疵,比如部分募投项目四证是否齐全,地方政府平台和部分房地产项目规避产业政策,SPV不是信托(银行间ABS必须用信托作为SPV),或者部分尽职调查资料不全等。而如果走银行间,则会面临更严格监管审查和信息披露。
产业政策层面,银监会和央行对底层资产的行业属性要求较严,如果属于“两高一剩”或房地产、类平台项目,肯定无法发行银行间ABS。
3、中小银行准入资格环节受限
根据目前的银行间市场的ABS流程,如果首次发行信贷ABS,必须要在当地银监局走准入流程。然而,这样的准入流程对于城商行和农商行而言,往往非常漫长;从而反过来刺激了尚未获得银行间ABS准入资格的银行,去发行非挂牌的ABS。
4、非挂牌ABS相对更加灵活
鉴于银行同业从业人员拥有的发达的社交网络和同业联盟,其实非挂牌ABS的销售并不困难,劣后处理也更加灵活。如果资本处理仍然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那么显然更具有吸引力。
5、央行MPA考核,使银行需将大量表内资产转为非挂牌ABS
这样就可以让仍然有额度的银行进行投资优先级。至少广义信贷增速较慢的银行,就可以帮助广义信贷增速过快的银行来减少广义信贷额度占用。此外,央行2017年开始在MPA之外重新对合意贷款规模进行窗口指导,所以发起人通过非挂牌ABS将表内资产进行流转同时也可以减少贷款额度占用,而投资人银行并不纳入贷款规模。
6、从信托角度也可以绕开银信合作的限制,最小化净资本计提
根据《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但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分级做成非挂牌ABS,银行理财再投资ABS份额,则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从信托角度,的确只是起到风险隔离作用,信托并不承担实质性的主动管理职责,而是偏向于事务管理类信托。
三、非挂牌ABS的资本计提
1、核心是看是否属于资产支持证券
非挂牌的私募ABS(假设交易结构和银行间的CLO一样,从评级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一般流程为:构造现金流、对资产进行风险隔离、进行优先劣后分档处理、引入权利凭证即证券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那么对于非挂牌ABS而言,到底有没有其中的引入权利凭证这一步,从而可以认定为证券?这个很关键,如果不能认定为证券,则就不是ABS,不是ABS从银行角度面临非常大监管约束(从资本到授信到产业政策)。
一般而言我们所谓的证券化,至少有承销商进行份额固定面值化对外发售。当前来看至少表面上很少有非挂牌ABS引入这个流程。尽管这一流程也只是形式上的步骤,并非判断非挂牌ABS是否可以参照附件9的实质内容。
2、如属于资产支持证券,能否参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
尽管当前多数银行参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执行,但对于非挂牌ABS而言,优先级是否能被认定为资产支持证券,即便可以被认定为资产支持证券,能否符合附件9的标准,这些都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来看,银行间的ABS结构设计在资本计提层面肯定不需要穿透ABS看底层资产,只需要看评级即可。
这需要从银监会对合格评级机构认定问题说起。因为银监会一直以来,并不认可国内的评级机构,其在附件17中,对合格评级机构做了很多定性的界定,但一直没有给出名单。
但银行间的信贷ABS属于央行主导,银监会也参与制定规则,银行间市场还是存在人民银行明确认可的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东方金诚国际;联合信用评级
上海新世纪资信;上海远东;中诚信证券评估;中债资信评估
银监会一直以来也只是默认而已。
但是除附件17对合格评级机构的要求外,还得符合附件9要求:
(1)外部信用评级必须由经过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做出,或者
(2)合格的信用评级、流程、方法、假设和评级用关键要素应该无选择地公之于众,并且完全免费。
换言之,信用评级必须以公众可以获取的方式发布,并且包括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迁徙矩阵中。此外,损失和现金流分析、以及评级结果对主要评级假设变化的敏感性也应该公开。因此,只对交易相关方提供信用评级,是不能满足该要求的。
如果严格按照附件9的要求,不论是银行间ABS还是非挂牌ABS,在评级层面都很难符合监管要求。之所以此前银监会也没办法完全反驳非挂牌ABS资本计提的普遍实践,主要是在于在评级层面,其实银行间和非银行间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监管需要做大量的检查和举证,来寻找其他领域非挂牌ABS的瑕疵,才能得出违反附件9除评级以外的违规点。
从附件9本身的规则看,并没有说只有银行间的ABS才能适用,并不会天然排除非挂牌的ABS。
对于其他层面非挂牌ABS是否符合附件9的要求,需要每家银行根据自己产品结构,自行和文件进行匹配。
3、非挂牌ABS的劣后处理问题
不论是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是非挂牌的私募ABS,都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劣后去哪儿了”?因为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除贷款发放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很难真的持有并承担其他银行信贷资产为底层资产的ABS劣后级份额。
那么出路只有一条,本行或他行银行理财(很可能最终还是风险回流)承接劣后。其实这个问题不仅仅存在于非挂牌ABS,从20112年银行间ABS重启开始就一直存在。
这样的做法是否违规,其实更多的是违法监管精神:
(1)如是个人银行理财投资劣后则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65号文的精神。
如果是机构理财,则并没有违反明文监管规定,因为目前银监会只有限制个人银行理财投资信托的劣后级,还有普通个人银行理财不能投资高风险资产。
但核心问题还是出表的问题。本行理财间接投资本行的劣后,在当前理财风险隔离现状下,主要是底层资产的风险没有完全传递给投资人。即便是有财产权信托做了所谓的SPV风险隔离,但劣后级收益率普遍高达15%-20%,如果大部分底层资产收益仍然以管理费形式保留在出表行(比如投资人获取6%收益),那么对出表行而言能否真实出表存疑,未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将风险和收益完全转移出去。
(2)银行理财不能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但该文件仅限于银信合作业务,而非挂牌ABS并不属于银信合作业务,这在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详细探讨。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定: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此外在2016年7月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类资产,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体现了监管的趋势。
(3)如果是自营资金以同业投资多层嵌套的模式最终投资底层资产为非挂牌ABS劣后级,那么面临出表和资本计提的双重约束。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的要求,需要劣后级需要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而一般而言非挂牌的ABS劣后由于低层资产包区域和分散度都不足以支撑10%以内的劣后,所以如果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那么意味着出表行在资本层面是不划算(10%*1250%=125%);
所以从未来银监会的监管规则角度,需要明确银行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的规定,包括本行理财不能投资本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非挂牌ABS劣后。但是对于本行理财能否投资本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ABS优先级,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上海法询金融董事长孙海波一直以来还是持支持态度,只要这样的结构设计更加规范化,劣后真实对外销售。劣后级的销售不仅仅是本行不能承接,对于关联方及关联方发售的资管计划能否投资也应该有明确的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四、非挂牌ABS的授信和拨备计提问题
1、是否穿透授信,如何穿透授信争议很大
尤其这里部分ABS资产穿透后根本找不到授信主体或者底层融资主体大量分散融资人比如汽车贷款、小贷资产等。小额分散的底层资产一般更适合银行间市场,很少走非挂牌的ABS。
如果是大额少数信贷资产,授信层面从目前的监管口径应该需要穿透;尤其是2016年银监发【201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要穿透特定目的载体对底层资产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没有区分结构化的SPV不需要穿透。
(1)、针对非挂牌ABS如果底层为大量分散小额债权,那么意味着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可以对优先级起到很好的信用风险防护作用,优先级的评级也相对稳定,尽管银行仍然需要对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做总体风险评估(不是个体),但不需要最具体的授信流程。
(2)、如果穿透后是少数大额贷款,非挂牌资产则应当被监管强制进行穿透进行授信,且纳入统一的授信集中度考核,但计算授信集中度时候能否将交易结构的风险缓释过程考虑进去,这完全是银行自行定义“授信”的过程。银监会从来没有对“授信”进行准确定义。银行完全可以将结构本身的增信作用整体纳入授信考虑的范畴,而不仅仅是盯底层债务人本身。
(3)、如果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很多底层资产不属于债权类,则不存在授信的问题,不属于2016年42号文穿透授信范围。
2、关于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非挂牌ABS如何计提拨备的问题
其实,2016年42号文也明确要求: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ABS底层资产如果按照五级分类应当降级,即便是优先级,仍然需要有一定拨备计提。但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级、或非挂牌ABS优先级,其实可以区别对待,将结构本身的增信作用考虑在内。
五、非挂牌ABS穿透后产业政策和行业分类的问题
从最新的1104报表的G31报表填报说明来看: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指填报机构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作为发起方,在中国境内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所对应的信贷资产本金。
[1.1资产支持证券]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由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以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的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中,境内的资产支持证券须经银监会、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部门登记或审批,并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或交易,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同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同意发行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
所以显然,非挂牌ABS不属于G31报表所列示的资产支持证券,而该表的填报主要是为了用于穿透看行业分类和最终底层资产,尽管作为ABS投资者,银行只是投资整个ABS优先级一部分,但可以按比例进行统计。
比如一个10亿的非挂牌ABS,优先级8亿,那么如果本行投资了其中2亿优先级,则从行业分类角度看,可以按照25%比例填报相关地产行业分类。
注意,G31报表并不能作为判断非挂牌ABS是否可以参照银行间ABS进行资本计提的依据。
六、非挂牌ABS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基础资产是信贷资产还是同业投资资产?
总体而言,不论非挂牌ABS的基础资产是存量资产还是增量资产,同业投资的各类SPV还是信贷资产,如果监管坚持一直穿透到底的话,都不影响上面关于授信/拨备、资本、产业政策三方面的监管要求。
这里的存量资产ABS实质基础资产将发起人银行表内资产(信贷资产或者是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转让给SPV,如果是表内信贷资产转让SPV可以是收益权形式或者是债权转让形式;如果是表内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转让一般以收益权/受益权形式转让给非挂牌ABS的SPV,从而构造出双SPV的结构。对于这种双SPV的非挂牌ABS结构,如果银行理财投资劣后,从表面监管文件来看似乎更加隐蔽,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文件只表述本行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但如果双SPV一般不承认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尽管这样的形式并不改变)。
前面讲的是存量资产的两种形式,如果是增量资产“出表”其实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出表,而只是银行对其授信客户以SPV形式进行表外放款,再构造基础资产进行非挂牌ABS,本行自营或其他银行自营认购优先级,理财认购劣后级,整体将整个资产的风险兜回银行表内或表外体系。对于这种优先级投资,同样需要参考本文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探讨的逻辑进行穿透,考虑资本计提、授信和产业政策。这也符合当前三套利、四部当和6号文的检查风暴要求。
七、银行未来的选择
考虑到整个非挂牌ABS市场远大于银行间市场,任何政策变动都会引起非常大的影响。很多细节层面通过新老划断逐步规范的概率比较大。未来银行需要注意防范这个领域的监管风险,但这并不代表非挂牌ABS业务本身不合规,只是需要注意内部处理和监管指标及统计的合规性。当然如果严格全部穿透,业务生存的逻辑就荡然无存。
非挂牌ABS的监管趋势必然更加严格,未来通过制度补短板,肯定会将这个领域的制度漏洞堵上。在此之前,很可能通过窗口指导要求进行穿透。对银行的选择而言,SPV选择财产权信托、评级机构选择央行认可的几家评级,授信需要穿透后进行集中统一授信,资本计提则有一定争议空间,当地监管是否采取新老划断仍有争议。
尽管基本尊重下面附件中两个银监局的结论判断,但对于其中两个细节的逻辑并不赞同。一是是否参照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并不能仅仅因为是私募,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看从是否为证券化步骤,是否符合合格评级来看。其次发起人资产不出表,风险没有真实转移,也不能用银行间的ABS作为案例,事实上银行间很多劣后级也同样可能是关联方或理财对接,只能说银行间的ABS信息披露更好,更加规范。所以还是要从结构和规则本身探讨合规性,比如:
本行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劣后不论是银行间还是非挂牌的ABS;
还有转出行资产转移给SPV的形态最好是债权真实转让并通知债务人,而不是收益权转让;
SPV管理人对风险隔离的履职情况,评级公司评级的规范性;
如果本行理财投资劣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