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特定期限”从两个方面界定》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这个待征求意见的质押新规,进一步收紧了创造新资金进入市场的渠道。虽然有减持新规,但场内在特定期限内的减持意愿是会增强的。“特定期限”从两个方面界定:
1、“新老划断”看上去影响不大,但从宝能此前的“套路”来看,对融入方而言,股票质押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在不同金融机构间对同一标的进行连续质押,融入方获得了一个可以循环往复融资的渠道。如果今后按质押新规的要求执行,从质押率和质押比例两个方面来说,至少有一个方面会使融入方接下来的融资规模出现缩减,这减少的部分,融入方用什么资金来补齐呢?在不影响由当前所持的全部股票带来公司管理权力的前提下,融入方很可能考虑卖掉一些股票。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某位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股票质押规模大,且期限快要到时,投资人要对这家上市公司提高警惕,要充分考虑股东因一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而不计成本的抛售股票,造成股价“闪崩”。有些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恐怕连减持新规也顾不得许多了。
2、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能作为融入方。也就是说,这类机构此前做过的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购回后,其流动性不再能通过质押来体现,只能通过减持来体现。对于此前持有股票本就是为了炒股而无关公司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来说,接下来只剩下“减持”这一种选择。这也意味着,对于新规对市场的影响,不能只看到有多少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比例超过50%,或质押率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