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治理评估涉及六大问题 结果对公司有啥影响?》近日,保监会下发《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下称《2017年通报》),相比2016年11月公布的《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的通报》(下称《2015年通报》),本次评估中,保监会首次点明个别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出资问题。保监会没有列明存在上述股权问题的具体公司名称。评估结果更加具体地披露了六大问题中的症结所在。比如,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报行不一”,审计对象范围覆盖不全,内审人员配备不达标等等。
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评级结果不同,也将受到不同的监管措施情况:
一、优质类公司:不会受到保监会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合格类公司:可能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书面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三、重点关注类公司:可能受到的监管措施,除了合格类公司的外,还可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3.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四、不合格类公司:可能受到的监管措施,包括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外,还可能有,被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