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督检查、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共7章49条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6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偿二代监管框架。
二是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再定位。
三是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四是建立了多维度、分层次的监管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风险综合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根据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
六是强化了监管合作和协调。规定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领域业务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
偿付能力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实并非如此,进行充分的资本规划,将资本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才是企业在经营中应该努力做到的。不过,《报告》却显示,目前国内险企的资本规划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近半数机构只建立了简化的资本规划方法和工具,不足1/4机构可通过情景预测等模型方法开展系统化资本规划,只有不到两成机构将资本规划应用于业务决策支持,仍有约1/4尚未开展资本规划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