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试点》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9日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资本市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搭建制度框架,我们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发展。
李超表示,自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以来,我们坚持适度监管、促规范发展的理念,强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努力提升行业服务创新创业和支撑产业升级的能力。
一是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更多支持创新创业。
二是出台《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票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便利创投基金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
三是积极推动财税部门出台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先发展。
四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债。截至2018年5月底,创业投资机构共发行创新创业债券5单,募集资金40亿元。
五是建立私募基金行业监测监控体系,通过必要的事后处罚,形成威慑,提升私募基金行业依法合规水平,廓清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加快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
李超认为,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成熟,行业总体呈现为“基金数量多而不专、行业规模大而不强”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