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9-11 字号【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412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深证会〔2024276号)的要求,我司修订了《沪深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新增关于香港特专科技公司的风险提示内容。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新版风险揭示书,了解掌握相关业务规则,知晓相关风险。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或公司客服热线95514

  特此通知。


  附件:沪深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您更好的从事港股通交易,充分揭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导致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联交所市场证券停牌制度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十、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三、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四、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五、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24日)、元旦前夕(12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六、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七、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由于沪港通与深港通成交量的不同,可能出现沪市港股通与深市港股通的结算汇率有较小差异的情形。

十八、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九、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二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在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的首个代码转换日(即原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港股交收日)或者无并行买卖的转换日(转换生效日前一港股交易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或者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在前述非对称节假日前的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上述业务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取消分拆合并的,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六、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七、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八、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九、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三十、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三十一、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三十二、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三十三、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三十四、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期间第一个港股交易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收日;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第二个港股交易日至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含)之间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三十五、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业务,中国结算将在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确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的有效申报数量,并记减有效申报的供股权。

三十六、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收益分配后,需要按规则对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部分港股通股票红利派发可能存在要求投资者申报相关信息的情形,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官方公告或证券公司提示,并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三十七、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八、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九、对于投资者账户中因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合并业务产生的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四十、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四十一、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四十二、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四十三、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其他税收安排。

四十四、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香港结算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提示:委托人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委托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资金账号:                                 分支机构盖章:

投资者(签名):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您更好的从事港股通交易,充分了解深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务必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尤其是上市初期股价大幅波动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者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

四、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七、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 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者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 投资者较难获取或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

八、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九、与内地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十、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十一、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

十二、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三、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四、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五、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24日)、元旦前夕(12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六、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七、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八、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九、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二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二十一、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可能产生碎股。

二十二、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在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的首个代码转换日(即原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港股交收日)或者无并行买卖的转换日(转换生效日前一港股交易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或者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的,在前述非对称节假日前的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上述业务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取消分拆合并的,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

二十三、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二十四、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十五、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二十六、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二十七、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二十八、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二十九、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三十、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三十一、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三十二、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只有深港两地 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三十三、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三十四、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 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期间第一个港股交易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收日;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第二个港股交易日至非对称节假日后第 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含)之间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三十五、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业务,中国结算将在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确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的有效申报数量,并记减有效申报的供股权。

三十六、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者联交所上市ETF收益分配后,需要按规则对外币红利资金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部分港股通股票红利派发可能存在要求投资者申报相关信息的情形,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官方公告或者证券公司提示,并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三十七、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八、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者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九、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四十、对于投资者账户中因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合并业务产生的中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总数或者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四十一、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四十二、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四十三、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者处理;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四十四、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 或者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其他税收安排。

四十五、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香港结算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提示:委托人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委托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资金账号:                             分支机构盖章:

投资者(签名):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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