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相关条款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调整的公告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及我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七十四条“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的约定,现将我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关于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内容调整为按照证券交易所《通知》执行。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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