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决定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3月13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修改一: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原为:“丁益” 修改后为:“曹宏”。
修改二:第十七条原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
修改后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有权根据公司制度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
修改三:第十九条原为:“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有权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修改后为:“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和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有权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修改四:第三十九条第三段原为:“融资利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资年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利息扣收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修改后为:“融资利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资年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利息扣收日,如乙方于扣收日未扣收成功,利息扣收日顺延为次一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修改五:增加第四十条第三段原为:“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券年费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融券费用扣收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修改后为:“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券年费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融券费用扣收日,如乙方于扣收日未扣收成功,融券费用扣收日顺延为次一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特此公告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