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开户流程

一、开户流程图:

   

  (一)客户申请条件

  1、客户年龄须符合公司规定;

  2、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匹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

  3、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含)以上;

  4、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5、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6、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规定; 

  7、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8、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9、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 

  10、机构客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 

  11、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分支机构初审

  1、分支机构对客户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对于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分支机构首先对照公司评定的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标准,查看其等级是否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等级相匹配,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应拒绝其申请。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均达到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匹配的客户,可接受其申请,由客户签署《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并告之客户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其中一项或多项不匹配但主动要求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相关服务的客户,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分支机构需做好录音、录像的留痕工作(专业投资者可豁免),在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不匹配警示、告知、投资者确认等程序后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2、分支机构初审

  对于符合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准入标准的客户,分支机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征信资料,在收齐相关客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和征信评分等,根据以上情况出具推荐意见,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一并提交信用业务部审核。

  (三)信用业务部审核

  信用业务部在收到分支机构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和有关客户资料后,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复审,具体内容包括: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性;

  2)客户资格的有效性;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4)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征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客户的征信评分进行审核,对授信额度、融资(券)利(费)率等方面进评估。

  (四)客户签署合同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批准后,分支机构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签署合同,办理信用账户开立相关手续。签署合同时,客户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阅读所有条款,不解之处可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和说明,务必全面掌握、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2)真实、详细填写客户信息,特别是客户的联系、通讯方式。

  3)已向我公司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持有限售股及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4)客户只有在收到我公司盖章确认的合同后,该合同才成立生效,才能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五)合同审批盖章

  合同一式两份,由分支机构审批盖章。

  (六)开立信用账户

  分支机构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客户签署《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

  (七)客户转入担保物

  客户可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转入其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八)账户激活

  客户信用账户开通后,信用业务部对客户的信用账户进行激活,激活后客户可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九)融资融券交易

  1、融资融券交易方式

  主要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

  2、融资买入证券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2)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3)客户加上本次融资金额的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额度。

  4)执行该笔交易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3、融券卖出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2)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金额不超过融券额度。

  3)执行该笔交易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4、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申报有什么限制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融资融券交易其他要点:

  1)未了结相关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①买券还券;②偿还融券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公司认可的其他用途。

  2)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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