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
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本公司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2日起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所列示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以下收费项目暂免收费:
一、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元/指令,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
二、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的,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三、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还券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元/指令,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