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利用证券公司员工身份,假借公司名义,销售非法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证券公司经纪人利用其员工身份,私刻公章,假借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非法高收益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证券公司员工身份通过电话营销或存量客户介绍等方式与投资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某证券公司员工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假借公司名义,向投资者推荐高收益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实际并非证券公司产品,而是冒充该公司某款理财产品的非法理财产品。投资者高某为赵某平时服务的客户,在收到赵某的营销短信后前往该公司营业部找到赵某,赵某在其办公室内向高某介绍了该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会高达15%。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同时也是基于对赵某的信任,高某一次性购买了十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和往常购买理财产品一样,高某收到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购买合同等资料。此后数月,在赵某的说服下,高某又连续追加购买了该款理财产品,购买额度达到了近百万。然而,就在该理财产品到期时,高某并没有收到当初赵某承诺的高达15%的收益。情急之下,高某来到赵某工作的营业部讨要说法,但被告知,赵某早就离职,已不知所踪,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也并非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与公司某理财产品同名的假冒产品,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上的公章也是伪造的。
手法分析:该类案件手法比较隐蔽,与常见的通过建立假冒网站或虚构公司等进行非法营销不同,该类案件借助的就是真实的证券公司,并且相关人员也是公司真实员工,但其推销的产品却是假冒的,建立的合同关系也并非是真实的,在合法的外衣下做非法的营销,配之与高收益承诺,麻痹性相当大,使得投资者放松了警惕。
投资者风险提示:在合法的外衣下做非法营销,承诺或保证过高的投资收益,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是证券公司的还是第三方的;然后要查看发行机构的是否有公开宣传,在官网或营业部进行核实确认,不应轻信办事人员承诺的收益。再次,签订的业务合同,签字盖章一定要核实清楚,仔细地阅读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和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此类证券活动违反了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假借公司名义营销非法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占用他人财产,属于典型的经济诈骗。
参考法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利用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的火热,建立网贷平台,虚构融资项目,并以平台自身担保,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到期支付高额利息。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通过建立网贷平台,虚构融资项目,采用高回报吸引投资者,待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后,网站即无法登入。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传播途径主要采用网页植入、QQ群、微信名片等方式进行传播,招揽客户。
案例简述: “我真后悔!也恨那些骗子,怎么就没人管呢?”一个多月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的杜女士一直想讨回P2P网络贷款平台骗去的17万多元。不过,这可能是一条无尽的维权路。杜女士投资的这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叫“xx贷”,自称在上海注册。
2014年4月15日,杜女士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在弹出窗口中无意看到这个网贷平台的信息,进去一看,发现有较多正在融资的项目,按照收益排行,杜女士看中了其中一款年化收益高达35%的产品,但在该产品的信息介绍中,仅有一句话说明其为一款房地产融资项目,而对该项目的信息并未介绍。在收益保障一览,有“本平台100%保障本息兑付,安全可靠”字样。杜女士共投入65万元,她一直盘算着,到9月底应该可收回一笔不菲的利息。然而,就在4月20日,杜女士发现这个网站怎么也无法打开,客服、热线也无人接听。起初杜女士以为是网页故障,第二天、第三天…连续几天尝试登入,均无法打开,杜女士恍然大悟,知道上当受骗,立马报警。
投资者风险提示:针对网络上形形色色的P2P网贷业务,投资者一定要仔细甄别,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假冒网站和非法集资的陷阱。投资者一方面要警惕超高收益产品,随着中国P2P行业发展不断深入,从2014年各大平台的收益率逐渐回归正常状态,营销方面也没有那么激进了,大笔返现的很少见;另一方面一定要搞清楚资金去向,不要投资金去向不明的产品,对项目信息介绍简单、模糊的,尽量不要去选择投资;再次,有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到平台公司现场考察,并查阅公司的相关证件。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三
以网络为主要营销渠道,通过提供涨停股或假内幕消息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投资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网络为主要营销渠道,通过提供涨停股或假内幕消息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投资活动,从而收取会员费等费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营销途径为网页、邮件、微信群、QQ群、论坛等渠道,待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后,再诱骗客户签署无效协议并收取费用。
案例简述:投资者余先生以前很喜欢到营业部跟投资顾问聊天,讨论股票。可是有近两个月时间却几乎没到过营业部。这天,久违的余先生重新出现在营业部,向熟悉的投资顾问诉说他这两个月的遭遇:
前阵子,一个名为“追击涨停股”的QQ群通过QQ发来信息,邀请他加入。喜爱投资的他接受了邀请加入了群里。通过交流,里面名为“投资顾问”的人向他介绍说这是一家新成立的股票投资顾问公司,专门向客户推荐次日大涨的股票……面对余先生的质疑,该“投资顾问”自信地给了两个股票代码给余先生进行验证。第二天,这两只股票还真的分别涨了八个点和五个点。为了安全起见,余先生还特别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后决定先买个最便宜的套餐3888进行使用。可是,就在交钱之后,一切都变了,在一个多月时间,要么是盘中提供买卖信号滞后,要么是一买即套,一卖即涨,最后一算,余先生投入的五万元钱亏掉了近一万元。为了讨回公道,余先生再次到该“公司”理论,可是对方翻脸不认人。后来,回去再次细看所谓的“合同”时,才发现还有一行细细的小字写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投资者风险提示:针对目前客户对推销电话比较排斥,具购买名单成本较高的情况,一些非法证券投资公司转而采用网络的形式进行营销。通过加入正规证券公司的客户群窃取投资者的QQ号信息,为自己的QQ群起有诱惑力的名字等形式吸引客户,然后通过免费提供涨停股等方法骗取客户信任后,签署一些无效协议,收取高额费用。对此,建议投资者在使用相关投顾服务时,一定要注意查验其是否具备投顾资格,相关信息可通过当地证券业协会进行查询。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理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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