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招股书和上市申请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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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日期: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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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起对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文件的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7日。至此,与创业板相关的几大重要配套法规,除交易规则外都已悉数问世,创业板相关制度建设逐渐接近尾声。按照常规,待这些准则正式发布后,证监会将开始接收创业板企业上市材料。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如在IPO申报材料中增加了五项内容,在招股书中则要突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及其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的相关披露,并强化对发行人未来三年发展与规划的披露。在借鉴主板的同时,创业板对相关辅助性文件进行大量删减整合,比如取消了对招股书摘要的单独编制要求,使上市文件制作更加简便,便于企业申报。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招股书准则起草体现四大原则:保持主板框架,突出创业板特色;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强调披露为本、强化披露责任;实行网络披露方式、强化信息持续累积。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具体有六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突出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及其成长性、自主创新这方面的披露,与主板不同,在“概览”一节,即要求开宗明义地先扼要披露出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列示其具体表现;二是与创业板市场风险较高的特色相吻合,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风险,在多个方面加大创业企业的风险提示;三是体现创业板企业募集资金运用的范围更加灵活,而强化其对后续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以此强调对企业的约束;四是为提高创业板发行人未来发展和规划的信息披露有效性;五是建立适应创业企业公司治理的披露准则; 最后,在保持主板披露要求基础上,吸收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的相关规定,适当增加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充分借鉴主板申请文件准则,对主板申请文件准则行之有效的规定,创业板仍继续沿用。同时,突出创业板特色,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考虑推动建立具有责任约束和权力制衡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增加了一些要求,强化相关各方责任。
为体现创业板特色,IPO申报材料的目录体系比主板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五方面文件:一是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二是增加了保荐人对发行人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如果是自主创新企业,保荐人还应当说明其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四是要求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出具意见;五是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要求,除了要求发行人董事对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外,还要求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