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细则四大要点
作者: 来源:长城证券 日期:2009-05-06 字号【

    要点一、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1、“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要点二、保证金和担保物
  1、“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 
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3、“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
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要点三、标的证券
1、“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
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要点四、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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