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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承诺远离股权、债权为名的非法集资

日期:2017-05-23 作者: 文章来源:

一、案例概况

近期,我局接到投资者反映,陕西Y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名,宣传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推销公司股权,向投资人借款。

该公司在《股权认购书》中,向出资人虚假宣传承诺公司拟定于201612月左右转新三板3-5年上创业板或中心公司股改完成后,股东凭股权证换领公司股票’”,同时,虚假承诺公司如期若不能在新三板上市,公司将按持股人认购股权时的原价进行回购,并且支付持股人持投金额年息18%,作为补偿。诱导张某某以2/股的价格,认购10万股,计2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中间人向社会公众借款集资,借款利息折合年化收益高达20%以上,诱导王某借款  10万元,且已发生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

二、评析启示

该案在一起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以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噱头、虚假宣传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销其公司股权和借款两种形式筹集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 记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你看上别人的高利息,别人惦记的是你的本金。不要被画饼充饥、概念炒作和虚假夸大宣传所迷惑,更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及时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的承诺背后的骗局,增强抵制涉及股权、债权投资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坚持到合法机构理财,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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