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结算、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前)补足;
2)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行平仓;
3)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4)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结算参与人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开市后,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执行(平仓截止时间为上午11:30)。对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则剩余部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交易所发起强制执行。
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
1)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保证金不足,交易所将对会员进行强行平仓。
2)持仓超过限额,由交易所通知会员限期平仓。对会员执行不良情况,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取消经纪业务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