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最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事项
即日起本公司受理融资融券客户融资、融券合约的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每笔合约每次可展期不超过6个月。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客户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合约首次到期后经乙方同意可展期,如客户申请展期的,应在每笔合约到期日之前两个工作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乙方申请,乙方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及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展期。乙方同意办理展期的,每笔合约每次可展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合约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T日)后的下一交易日(T+1日)对客户该笔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二、 关于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事项
2015年7月6日起客户T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若低于130%,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即T+1日)使维持担保比例回到140%及以上,若T+1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140%,则公司将于T+2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使维持担保比例回到140%及以上。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客户信用账户在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140%的。
三、关于调整沪深300部分成分股折算率
近期市场出现大幅回调,蓝筹板块的投资价值已逐渐显现。为发挥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的功能,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经公司研究,自2015年7月6日起,分两档上调沪深300部分成分股折算率,一档上调5%,另一档上调10%。此次调整涉及98只沪深300成分股,具体折算率见公司网站或交易系统。
本公告中对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依法所进行的必要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