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决定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新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于2018年4月16日起正式生效,原《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相关条款与新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不一致的,以新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为准。现我公司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修改一:第四款原为“4、强制平仓风险
务者券和投资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融入的资金或返回融入的证券,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市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补充资金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顺序等,投资者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
修改后为“4、强制平仓风险
务者券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融入的资金或返回融入的证券,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市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补充资金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顺序等,投资者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强制平仓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受损甚至产生债务等风险。”
修改二:第八款原为“8、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修改后为“8、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修改三:第九款原为“9、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出后,即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只要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出通知,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无权以未收到本公司发出的通知作出抗辩。”
修改后为“9、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出后,即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只要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出通知,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查阅或查收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无权以未收到或查阅本公司发出的通知作出抗辩,也无权据此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查阅或查收通知导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四:增加第十五款 “1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投资目标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的风险
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投资目标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本公司有权采取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取消授信额度等措施,有权拒绝授信额度调整或合约展期申请,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风险。投资者应清醒认识到,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发生变动且不符合本公司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规定, 本公司有权暂停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投资者符合本公司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后,本公司才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其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限制。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本公司同意或被本公司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本公司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本公司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中对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依法所进行的必要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