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1-11 字号【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决定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于2022117日起正式生效,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相关条款与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为准。现我公司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修改一: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原为:“曹宏”修改后为:“张巍”。

 

修改二:合同制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修改三:第一条第二十四款原为“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线的,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修改后为“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小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次一交易日(T+1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修改四:新增第一条第二十五款:“二十五、紧急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日)下午收市后小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当日(T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使其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紧急平仓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修改五:第一条第二十六款原为“二十五、《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解除线及以上的通知;”

修改后为“二十六、《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紧急平仓线及以上的通知;或者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解除线及以上的通知;”

 

修改六:第一条第二十七款原为“二十六、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交易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交易清算后不低于追保解除线;”

修改后为“二十七、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

 

修改七:第一条第三十款原为“二十九、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解除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修改后为“三十、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修改八:原合同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第三十款、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二款、第三十三款、第三十四款、第三十五款、第三十六款修改后为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第二十九款、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二款、第三十三款、第三十四款、第三十五款、第三十六款、第三十七款。

 

修改九:第五条第九款原为:“九、客户声明:签订本合同时客户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客户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客户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客户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改后为“九、客户声明:签订本合同时客户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客户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客户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改十:第八条第一款原为“一、客户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修改后为“一、客户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修改十一:第十五条原为“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

修改后为“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

 

修改十二:第十七条原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有权根据公司制度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解除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修改后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有权根据公司制度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解除线、平仓线或紧急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修改十三:第四十四条原为“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30%,追保解除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4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或市场情况调整警戒线、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修改后为“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30%,紧急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20%,追保解除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4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或市场情况调整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修改十四:第四十五条原为“当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修改后为“当日(T日)下午收市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须在当日(T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使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的,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T+1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次一交易日(T+1日)内补充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乙方有权于次二交易日(T+2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修改十五:第四十六条原为“第四十六条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客户信用账户在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

二、客户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一)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二)在单笔融券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三)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客户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四)本合同终止且客户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五)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三、客户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一)客户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客户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三)乙方认定客户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修改后为“第四十六条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客户信用账户在当日(T日)下午收市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当日(T日)16:00前补足担保物使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的;

二、客户信用账户在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日)内补足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

三、客户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一)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二)在单笔融券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三)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客户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四)本合同终止且客户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五)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一)客户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客户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三)乙方认定客户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修改十六:第七十五条原为“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客户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修改后为“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客户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如您不同意本次修订内容,请及时联系您所属营业部了结合约并终止合同;如您继续使用两融服务,则视为您同意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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