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公司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财务顾问服务项目;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上述业务的基本原则,包括投资项目各环节之间的业务关系、各个环节的权责等。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架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总经理负责对实施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主管投资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立项并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实施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根据公司规定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为投资评审、决策、实施、后期管理和项目退出提出风险分析与评估,并进行风险监控。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十条 投资项目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三)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投资目标的长期投资价值。
(四) 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力争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五) 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
第十一条 选择投资项目的标准
(一)企业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其他行业中成长性好的有投资价值的企业。
(二)企业在所处领域中具有较突出的行业地位或是新兴产业中的代表性企业。
(三)企业具有可持续增长的商业模式。
(四)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品的目标市场规模较大并具有明显的成长空间。
(六)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七)项目具有理想的预期财务回报,投资风险可控。
(八)项目具有较为可行的推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并购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筛选
公司建立多渠道信息来源的项目资源信息库,并及时对符合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选择。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
(一)与目标公司初步接触,确认目标公司融资意向;
(二)与目标公司沟通融资计划,咨询行业专家或者根据掌握信息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初步调查分析;
(三)投资经理组织项目组完成立项报告,投资管理部根据调查情况就是否立项得出初步结论,向主管投资的公司领导报告,并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设计
(一)组织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的调研、谈判、投资实施等事宜;
(二)对立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法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
(三)设计投资实施方案,草拟投资协议等文件;
(四)编写并向投资管理部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评审与决策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内部评审
(一)项目组向投资管理部提交相关的资料报告,供其预审。
(二)投资管理部召开部门会议审议《项目评估报告》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三)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补充调研,修改、补充相关信息资料。
(四)参与评审人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项目评审会议。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审意见》进行评估和审核,做出相应决策,并形成书面决策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另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标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将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投资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对单一项目(企业)的投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对单一项目(企业)的投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20%。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退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组织各部门实施投资项目;
(二)根据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与目标公司协商确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完成投资协议等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并正式签署;
(四)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投资付款等义务;
(五)办理相关登记及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投资经理原则上具体负责投资后的项目管理;
(二)投资经理应加强对所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到投资项目公司了解情况,提交季度报表及跟踪报告等;
(三)根据投资协议由本公司任命、推荐投资项目公司董事、监事的,原则上由投资经理担任;
(四)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投资文件的规定,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项目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五)投资经理发现投资项目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六)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书面汇报投资项目公司的财务、经营等情况,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七)风险控制部负责复核、监控投资经理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当发现投资项目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时,风险控制部要及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退出
(一)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由投资经理提出投资退出建议;
(二)投资经理提出投资项目的具体退出方案,经投资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投资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总结
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经理应向投资管理部提出《投资项目总结报告》,并由风险控制部做出投资项目的损益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
(一)投资项目进入评审、决策阶段,投资经理应准备好工作底稿以备调阅;
(二)投资项目完成投资后,投资经理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转交项目档案,包括工作底稿、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老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被投资公司组织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工商信息查询单等)复印件、划款通知书、股权证明书等;
(三)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阶段,投资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到投资项目公司了解情况,向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提交项目季度报表、跟踪报告等,并交档案管理人员保存;
(四)投资项目推出后,投资经理应将投资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